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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复试热点案件刑法篇之“e 租宝”非法集资案

更新时间:2019-01-17 00:00点击:

  基本案情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 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北京一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判处二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 18.03 亿元和 1 亿元;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分别判处丁宁等 26 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北京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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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回顾

  (一)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概念: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本罪的成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程序启动的非法性)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宣传的公开性)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手段的有偿性)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对象的不特定性)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以下情形不属于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5)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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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拓展点评

  e 租宝非法集资案是我国有史以来在金融领域涉案金额最高的非法集资案件。最近几年,类似的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包括 e 租宝、大大集团、中晋系、泛亚等等。

  这一些非法集资平台所涉及的金额巨大、涉案人员范围特别广泛,以互联网金融创新、网络借贷等为幌子,大范围率地进行其所谓的投资宣传,吸引到大量不了解真相群众和投机客的参与。这种投资骗局不仅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财产权益,也严重影响到国家的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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